一、行政许可事项:
核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1999年2月1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2号)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和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
(一)、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所,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2、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3、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法律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二)、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2、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3、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4、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法律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五、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
(一)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递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代码证(复印件1份)?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
5、人数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1份)
6、《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7、产品技术标准和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各1份;
8、企业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文件(或制度)1份。
9、产品全性能试验报告1份(复查申请时递交)
10、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复查申请时递交),原件在领新证时交回。
(二)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递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代码证(复印件1份)?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
4、人数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1份)
5、《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6、与修理项目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各1份;
7、企业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文件(或制度)1份
六、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宁波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市海曙区老实巷70号5楼大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考核
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并提前将考核日期和考核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决定
审查考核结果,合格的,发给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发许可证件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证件。
八、行政许可时限: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此项许可需要专家考核评审时间 20个工作日和整改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九、行政许可证件和期限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为 3年。
十、行政许可收费
制造:100元/项,修理:80元/项,证书工本费:10元/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下载附件: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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