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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条。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第72号令发布)。
4、JJF1033-200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3月2日发布)。
行政许可条件
计量标准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计量标准配备齐全、经计量检定合格;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即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和工作场所;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并持证上岗;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新建计量标准需提交的材料 ;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1式2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复印件1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5、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7、至少两名本项目检定员的计量检定员证书。
(二)计量标准复查应提交的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1式2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1份);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
4、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变更申报表(原件1式2份);
5、至少2份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2份);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8、计量标准器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1份)。
9、至少两名本项目检定员的计量检定员证书。
申请表格见附件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市质监局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考核
按《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1)编制考核计划,指定考核单位组织考评员进行考核,并提前将考核日期和考核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决定
审核考核报告,符合核准条件的,发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符合核准条件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发许可证件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计量标准考核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及企业整改时间90天,考核评审及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4年。
行政许可收费
每项计量标准新建收取费用200元,复查每查60元。证书工本费每张10元。
下载附件: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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