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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

行政许可编号 : 3203

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名称 :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许可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3、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

审批程序:

一般程序:

1 、公布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可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包括申请和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2 、申请。申请人应当递交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申请材料。

3 、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市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 、考核。按照《浙江省计量检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试行)》的规定组织考核

5 、决定。审查考核结果,合格的,发给《计量检定员证》;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 、《计量检定人员培训(换证)申请表》一份;

2 、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

3 、申请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4 、对于申请增项考试的申请人,还应递交《计量检定员证》原件。

审批期限: 5 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件。

申请书文本: 见附件

责任处室: 标准计量处

地点: 宁波市海曙区老实巷 70 号 5 楼大厅

 


下载: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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