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行政许可编号 : 3208
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名称 : 宁波市计量测试所(宁波市衡器管理所)
行政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行政许可条件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
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
期限: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申请人需要提供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
需检定的计量器具清单
下载: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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