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11月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令发布)。
行政许可条件
计量授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计量授权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计量授权受理审批表一份;
(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书面申请书一份;
(五)相应授权项目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每个项目二名);
(六)工作总结(复查时递交)。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申请单位以文件形式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授权申请。受理机关根据辖区计量技术力量现状和实施计量法制管理的需要,就是否对申请机构授权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其同意授权或不予授权。
经受理机关同意授权的申请单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符合本市计量技术力量现状和实施计量法制管理的需要,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考核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成考核组,按《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JJF1033)》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
4、决定
经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和计量授权检定、测试专用章;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发证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计量授权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考核评审及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专项计量授权证书》;有效期 3年。
行政许可收费
申请承担单位内部强制检定工作的每项计量标准新建收取费用 200元,复查每查60元。计量标准证书工本费每张10元。授权证书工本费每张10元。
下载: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下载:计量授权受理审批表
|